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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伊斯蘭”(ISLAM)一詞源自於阿拉伯文的音譯,其字義是歸順、服從、安寧、和平。即本著順從造化養育宇宙萬物的真主,獲得身心的安寧;社會的安定與世界的和平。
伊斯蘭之教名來自於古蘭經,在我國(或華人地區)亦被稱為回教、清真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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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穆斯林”(MUSLIM)是阿拉伯文音譯過來的,一般通指信仰伊斯蘭教的信徒;意思是“歸信並順從真主命令的人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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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信真主:“認主獨一”,即相信真主是造化、調養宇宙萬物,掌管今世與執掌後世最後審判的唯一主宰。 |
| (二) |
信天使:相信真主造化及差遣的天使,他們絕對忠誠順從真主,執行真主的命令,而且是人們行善作惡的見證與記錄者。 |
| (三) |
信經典:相信真主降示給人類的經文和啟示,包括以前的“舊約“(討拉特)和”新約”(引支勒),但因其中部份失傳或遭竄改,因此穆斯林只遵從唯一可信並受真主保護而完整的“古蘭經”。 |
| (四) |
信聖人:相信真主在不同時代,對每一個民族所差遣以警告世人並引領於正道的眾使者,始自於阿丹(求真主賜他平安)而終至於最後的先知──穆罕默德聖人(求真主賜他平安)(簡稱穆聖)。我們尊敬並聽從他們的教誨,但絕不崇拜他們。 |
| (五) |
信後世:相信人死後,至世界末日來臨時,將要復活,並接受真主公正的審判;在今世時,歸信真主並行善者,將得到天堂樂園的報賞;不信真主而多行不義者,將受到火獄的刑罰;今世是短暫的,而後世是永恆的。 |
| (六) |
信前定:相信宇宙一切事物之發生皆係真主的安排與事前制定的,但是真主亦賦予人類理智選擇善惡行為的自由,個人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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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唸:即誦唸“清真言”宣示“宇宙無應受拜之主,唯有真主,穆罕默德,是主使者”。 |
| (二) |
禮:堅守每天五次禮拜與星期五聚禮日的主命拜功,按時敬拜真主。 |
| (三) |
齋:每年伊曆九月,奉行一個月之齋戒,每日自晨至昏,禁絕飲食、男女、娛樂;虔誠敬主,堅忍自省,去慾止惡並行善。 |
| (四) |
課:每年結算財產一次,以富餘總值的四十分之一出散天課,濟貧扶弱,用於合乎教法之福利事業,善盡富者之社會責任,消弭貧富之界限。 |
| (五) |
朝:如能力、條件許可,一生需去阿拉伯半島之聖地麥加朝覲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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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斯林僅敬拜造化、調養宇宙萬物,掌管今後兩世,大仁大慈,全能全知,獨一無二的真主。不拜任何聖人、偶像與神衹。阿拉伯文稱真主為“安拉”(ALLAH),意思是獨一無二,永恆不滅的主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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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古蘭經是真主差遣天使啟示給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也是給全人類的最後一本天啟經典,前後歷經23年。古蘭經共分三十卷,一百一十四章,六千二百三十六節;奉行於全世界十六億穆斯林,是伊斯蘭教義之根源。 |
| (二) |
古蘭經內涵真主給全人類的命令、警告與誡諭,教人“認主獨一,行善止惡,堅忍不拔,善盡人責,得到今後兩世的吉慶與報賞”。 |
| (三) |
古蘭經明文宣示〝宗教信仰不可強迫〞,而且古蘭經是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歸真後十九年後,始由第三任繼承人歐斯曼考證彙整成三十冊的,有心人士說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〝一手持經,一手執劍傳教〞是嚴重的污衊與歪曲史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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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斯蘭教教法是根據【古蘭經】與【聖訓】制定的,是穆斯林生活行為的準則和法典。【聖訓】是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奉主命傳教後之言行記錄,一切均遵循古蘭經之規定,是穆斯林生活之規範與榜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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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誕生於西元五七○年八月廿日,自幼父母雙亡,少年牧羊,後習經商,他誠實公正,雖為文盲,仍被眾人尊稱〝阿敏〞(值得信賴的人),年四十歲,在麥加希拉山洞沉思時,真主差遣天使命他誦唸古蘭經文,自此開始受命傳教,宣揚真主獨一,歸順真主的正道;在麥加傳教初期,族人百般利誘迫害,因此於西元六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被迫遷徙麥地那,當地人誠懇支持,不久皆歸信了伊斯蘭教,伊斯蘭曆法即由遷徙當日為伊曆元年,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於伊曆十一年三月十二日(西元六三二年六月八日)在麥地那歸真,穆聖(求主賜他平安)以廿三年時間,讓阿拉伯半島人民都皈依了伊斯蘭教,這是以前列聖所沒有做到的奇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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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斯蘭教之主要年度節慶有二:與,全球教胞均於當日舉行〝會禮〞共同慶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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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開齋節:伊曆九月之齋戒月結束後, 十月一日舉行〝開齋節會禮〞,拜前交付〝開齋捐〞以濟貧困,共同歡度節慶,並全美個人的〝齋〞功。 |
| (二) |
忠孝節:紀念伊布拉欣聖人(求主賜他平安)與伊斯瑪依聖人(求主賜他平安)父子對真主之忠貞精神(父盡忠,子盡孝),於伊曆十二月十日舉行〝忠孝節會禮〞,拜後宰牲自用、濟貧與分享親友,亦稱犧牲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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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信仰:嚴禁為主舉伴、崇拜人物偶像鬼神、迷信行為(抽籤、算命、卜卦、風水)。 |
| (二) |
行為:禁止殺人、自殺、詐欺、侵犯他人財產名譽、奸淫、賭博、吃利息、不公(循私及斤兩不足)、背信、浪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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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 |
飲食:禁止飲酒、吃豬肉、吃血液穢物、吃病死與非經合法屠宰死亡之動物、吃 非誦真主尊名屠宰之動物、吃毒蛇猛禽猛獸與低等動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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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婚姻要件:A、嚴禁直系血親婚配,而旁系血親、乳親與姻親亦有所禁止。
B、雙方都是穆斯林(否則,需先入教)。
C、舉行公開儀式,由教長主持證婚,二位教胞以上作證。
D、徵得新人及雙方家長(監護人)同意。
E、須有議定之聘金交付女方。 |
| (二) |
當婚姻破裂無法補救時,得由一方提出,另一方同意,或法庭公斷,雙方接受而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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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三) |
婚姻原則採〝一夫一妻,至多不能超過四妻〞之〝限妻制〞,但多妻者,必須經濟條件許可,且在物質與精神上需絕對公平對待,而眾妻與子女們在法律地位上均是平等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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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由親人或教胞為亡人洗大、小淨,包〝開番布〞裝入〝經匣〞,再由教長帶領舉行殯禮(則那者),為亡人代求真主恕饒,下葬則採下列三原則:
| (一) |
土葬:不可用火葬,在我國,墓穴採南北向,頭北足南,面朝麥加天房;不看風水。如在航行中,若時間緊迫;可用海葬。 |
| (二) |
速葬:死亡後得盡速依教法下葬。 |
| (三) |
簡葬:亡人僅包以〝開番〞白布,不著壽衣,不用棺木,不置陪葬物,墓穴以蓋板封蓋覆土,墳墓不可過度隆起與裝飾,務必採薄殮為主。 |
| (四) |
亡人家屬走墳不帶鮮花、素果,禁止焚香、燒紙錢、鞠躬與跪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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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一) |
自伊曆三十年(西元六五一年),唐高宗永徽二年,分由阿拉伯、波斯(今伊朗)商隊分由陸上絲路、海上香料之路傳入中土,在長安(今西安)、廣州、泉州建立多座清真寺,千餘年來,穆斯林遍佈大陸各地。 |
| (二) |
明清時代即有教胞或因軍旅、經商,分自福建、陝西等地移民來台,散居鹿港、嘉義、淡水、台北等地;民國卅八年,有更多教胞隨政府遷台;又有民國五○年代及七○年代分別自泰、緬地區來台定居,目前總人數約六萬人左右,並在台北、中壢、台中、台南、高雄等地建有六座清真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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