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本會名稱為台灣穆斯林青年會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
本會依內政部社團成立法規成立,為非營利之宗教服務性質組織。(暫不立案)
第三條
本會會址為臺北市新生南路二段62號台北清真寺。
第四條
本會宗旨乃鑑於伊斯蘭為一講求團結與和平的宗教,在世界上已流傳了一千四百餘年,在世界各地包括台灣均有穆斯林的蹤跡,一群在台灣的年輕穆斯林,為了實踐伊斯蘭的教誨、發揚伊斯蘭揚善去惡的精神,特成立本會,藉由團結台灣穆斯林青年的力量,推展穆斯林的文化教育事業,並促進國際交流及為社會帶來正面的影響。
第五條
本會會務為闡揚伊斯蘭教義、促進教育訓練、服務伊斯蘭社群、舉辦與參與社會上各界活動、改善社會風氣及增進國際友誼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六條
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1.
凡居住於中華民國之穆斯林青年,得登記為本會個人會員及準會員。
2.
本會會員年齡限制為16至30歲。
3.
本會準會員年齡限制為14至16歲。
第七條
凡否認伊斯蘭信仰者,即喪失本會會員資格。
第八條
本會會員之權利為:
1.
選舉與被選舉本會會長。
2.
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。
第九條
本會會員之義務為:
1.
繳納會費。
2.
參與會務及活動。
3.
遵守本會之章程。
4.
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。
第十條
本會會員之職權為:
訂定及修改本章程;議決活動項目;議決本會經費及預算;選舉罷免;解散本會及增減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等。
第十一條 本會準會員之權益為:
參與本會活動與會議;會議中擁有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;得參與各組職務。
第三章
理監事(擱置)
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7人,候補理事2人,由會員互選之,任期兩年。
第十三條
本會設監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由會員互選之,任期兩年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職權為:
審定會員資格;選舉罷免常務理監事;審核工作計劃等。
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會長由其互選之,於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會長指定或推選一常務理事代理之。本會每次會議之主席亦由常務理事輪流擔任。
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常務監事3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一次為限,並由三人中推選一常務監事召集人。職權為監察會務工作及審核預算等。
第十七條 凡無故缺席本會會議者,則喪失其理監事資格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。
第四章
會長
第十八條
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提名並選出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九條
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本會各項事務。
第五章
各股股長
第廿條
本會設置秘書處,為本會執行工作之行政單位。設置秘書長一人,得設活動、財務、文書、公關、教育、婦女等組。
第廿一條 秘書處幹部職權如下:
1.
秘書長:執行會務工作,督導各組,輔助會長處理相關事宜。
2.
活動組長:負責及規劃本會各項活動之運作與安排。
3.
財務組長:負責本會財務之管理,收取會費,及申請經費補助。
4.
文書組長:負責本會內部書面資料之整理與統籌管理,並擔任各項會議記錄。
5.
公關組長:負責招募會員,宣傳活動,及對外界團體聯繫之工作。
6.
教育組長:負責本會各項課程安排與教育訓練事宜等。
7.
婦女組長:負責本會婦女間之交流及維護婦女權益等。
第廿二條 除財務組長不得任監事外,秘書處人員可兼任本會理監事職務。(擱置)
第廿三條
各組組長為會長任命,須經會員多數決同意通過,任期兩年。
第廿四條
各組組長得自行安排副組長及各組組員,每組上限三人。
第六章
地區代表
第廿五條
本會以全台各清真寺為單位,設置地區代表,負責各區事務。
第廿六條
各地區代表為會長任命,須經會員多數決同意通過,任期兩年。
第廿七條
各地區代表得自行安排幹部,協助處理活動事宜。
第七章
會議
第廿八條
本會設置會員大會,由全體社員組成,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,定期於每年召開,大會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之三分之一。
第廿九條 本會理監事會由理監事組成,每半年召開一次。(擱置)
第卅條
本會常務理監事會由常務理監事組成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。(擱置)
第卅一條 若有三分之二會員連署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大會法定人數為應到人數之三分之二。
第卅二條 本會各組幹部須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卅三條 本會各組幹部需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,探討本會工作方針與工作執行成效。
第八章
經費
第卅四條 本會於每年向會員收取會費四百元,以資本會會務工作。
第卅五條
本會於每年向準會員收取會費二百元,以資本會會務工作。
第卅六條
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時,得向社會各界團體機構爭取經費補助。
第卅七條 本會設置財務組長,專司本會經費財務之管理,須定期公佈本會之收支狀況與經費之管理與運用。
第九章
章程之修改
第卅八條
欲修改本會之章程,須於本會之會員大會或臨時會中提出,經三分之二會員參與始可討論及修改,並依一般會議程序處理之。
訂定章程之日期
中華民國 94年2月4日
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|